Friday, April 16, 2010

《例外狀態》札記II﹕從「主權」的「例外性」開始說起



關於《例外狀態》的討論延伸到幾個關鍵詞,除了「主權」(il sovrano)、「裸命」(zoe, nuda vita)外,我們走進「例外性」(exception, eccezione, exceptio)一詞。在《例外狀態》書中,阿岡本將「例外狀態」放進「司法—政治」(juridicio-political)範疇裡,審視英美、法、德等國政法傳統中被冠以「緊急狀態」(Notstand)、「假想圍困狀態」(état de siège fictif)等名的懸法(justitium)情態。不過,阿岡本其實早於《神聖人》(Homo Sacer)裡已就「例外性」及其他術語的詞義作出闡釋,《例外狀態》的作用其實是把《神聖人》所闡述的關於「裸命」和「生命政治」和「主權例外性」的理論,納入「例外狀態」的「法學—政治—語言哲學」討論裡罷了。

在《神聖人》裡,阿岡本將自己哲學生涯中所闡述的相關討論,包括卡爾‧施米特的政治神學、班雅明的「神聖暴力」、漢娜‧鄂蘭的集中營論述、傅柯的「生命政治」及阿岡本自己的「潛在性」(potentialities)概念,整合成以「主權」及「裸命」為主題的完整理論。而在這些理論中,「例外性」無疑是我們了解「主權」的關鍵詞。根據阿岡本的意思,「例外性」是「主權」的核心概念,主權之所以為主權,並不一定是說它凌駕或外在於司法政治系統(juridicial-political order),而是因為它同時在司法政治系統「以內」(inside)及「以外」(outside)。阿岡本充份借用了布朗肖(Blanchot)與傅柯在關於「外邊思維」的對寫中所揭示的「內/外」(inside/outside)概念。卡爾‧施米特說,主權是整體性的(in toto)。如果主權並非同時並存於司法系統之內/之外,主權就不能成其為一個整體。

伴隨著「內/外」雙重特性,阿岡本提出「排除」(exclusion)與「納入」(inclusion)。所謂「例外性」並非單純的驅逐,而是主權實施結合了「排除」和「納入」兩種行動而實施的狀態,「例外性」是一種「納入式的排除」(inclusive exclusion),它「納入了被排除在外者」(to include what is excluded)。八十年代港英政府對待越南難民的政策,可以解釋作為「排除」越南難民而把他們「納入」香港的空間內,而英美在二戰時為移民設立的拘留所(detention camp),亦發揮了同樣的作用,英美政府為「排除」移民而把他們納入「拘留所」。阿岡本也提到,法國哲學家巴丟(Alain Badiou)有一個類似的說法,不過以「納入」和「成員」(membership)作為「例外性」的雙重元素。

除了在《政治神學》中提出「主權決斷例外狀態」的名言外,卡爾‧施米特在《政治性的概念》(Der Begriff des Politischen)中也這樣闡釋了政治還原的思想﹕「政治性(das Politisch)就是分辨敵我。」可見施米特的理念完全建基於一種「二分法」的元政治邏輯,但阿岡本的理論則更有辯證的複雜性。對於阿岡本來說,「主權」所享有的「例外性」,並非單純意味著主權就在「司法系統」或「法律」以外,而是主權可以在司法系統以外,進入法律裡面,提出「例外狀態」的獨特性,並非要說明「法律」先於它,而是要證明主權設立「例外狀態」作為在「法律」「以外」及「以內」之間的樊籬,並藉此限定「法」的存在範疇。

如果根據施米特的理論,主權者像一頭鷹棲息在法的門外,阿岡本的「主權特性」,恰好就像「主權者」站在大地中間一道空空如也的門框上,而這道門框就是所謂的「例外狀態」,而這頭鷹將門框的兩面分為「法外」及「法內」的領域,處於「緊急狀態」的時候,牠將決定飛向哪一方。阿岡本經常指出「法」是一個空無的空間(empty space),也許應該是「例外狀態」這道門框,決定了「法」作為一個空間的存在。

這些討論最終指向「例外性」作為「主權」基本結構的本質,阿岡本反對施米特對主權的闡述,即認為主權是法以外的權力,亦否定了國際法學家凱爾森(Hans Kelsen)認為「主權是司法系統的至高規則」(the supreme rule of the juridicial order)的康德主義式闡述,他提出主權恰好是「法律」干預生命或透過「懸置」而把「生命」納入其中的原初結構(originary structure),施米特對主權把法律「懸置」恰好倒過來,成為「法」為了「生命政治」的目的而對「生命」實施禁制(ban, Abandonment)。原來在法以外的「生命」,雖被「納入」到「法」之中,成為被描述的「生命」,卻必須受到「法」的「禁制」,而「主權」就是這種機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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